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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
标题:建议 留言时间:2008-6-12 17:40:40 |
一、总则中应显示体育产业。社会主义体育分为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应提及制定体育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机构中应提及非政府组织,如协会、俱乐部等,鼓励支持其发展。
三、体育赛事管理、举办申办、组织监督等没有谈清。
四、体育经营只是体育产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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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自强 |
标题:建议 留言时间:2008-5-14 12:05:20 |
第一章 第七条 “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过于笼统,不具操作性。应当明确经费的标准,如:按全市(县、区)人口总额划拨,规定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定数额(一元或二元等)经费。
第一章 第八条 “(表彰和奖励)对发展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应当规定时限进行表彰和奖励(如:一年或两年)
第三章 应当明确给体育行政部门定性为“市(县、区)体育管理机构(教体局、体育中心等)是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不能企业化。”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国民体质监测和测定)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应当规定时限,如:每年或没两年。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建议将6月改为5月。
第三章 第二十条 建议定期召开农民运动会(2年或3年等)
第三章 第二十四体 建议定期举办老年人、残疾人运动会。 |
:LZQ640211@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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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康 |
标题:支持体育立法 留言时间:2008-4-10 15:30:59 |
河南至今还没有一部地方性体育法规,这与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很不相适应的.体育服务水平跟不上人民生活的需求.
全省人民的健康素质需要提高\健身活动权利需要保障.特别是青少年\老人和残疾人\广大农民的健身权利需要保障.在我省许多市县存在有侵占\挪用破坏体育场地的违法行为,公共体育场地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体育产业发展滞后,缺少必要的产业政策支持,体育经营活动需要规范;基层体育组织和人员经费得不到保障,存在无组织人员\无活动经费等现象,竞技后备人才匮乏,运动员的在训\受教育\退役安置和伤残等需要政府政策保障,体育竞赛的不正之风\兴奋剂事件等等,这些都需要以法的形式加以协调解决.
制定一部操作性强\符合河南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际的综合性体育法规势在必行
建议省人大和省体育主管部门重视体育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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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
标题:欢迎留言! 留言时间:2008-4-10 11:19:49 |
各位朋友,《条例(草案)》留言功能已经开通,欢迎各位在此留下宝贵意见!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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